历史上农民集体之间无偿调拨的土地如何确权
案情介绍
1976年,因甲生产队(后改为甲村民小组)田多人少,其所在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将甲生产队30亩土地无偿调拨给乙生产队(后改为乙村民小组),未签订书面协议和办理有关手续。
1982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甲组组长和部分群众多次向其所在的乡政府反映,请求协调收回已划出的30亩土地。但鉴于多方面原因,未能协调处理,也未出具书面证据。
201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时,甲组对上述30亩土地的权属再次提出主张。
乙组则称,1976年原人民公社已将原属甲组30亩土地划归乙组,划出的土地乙组已分给全组农民耕种,农业费税也一直由乙组上缴。而且,在2013年以前,甲组与乙组从未因该30亩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争议土地应属乙组所有。
处理结果
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该争议后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以下事实:1976年,原人民公社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将甲组所有的30亩土地划归乙组耕种,此后该土地一直由乙组连续经营管理至今达30余年,且乙组承担了上缴农业税费的义务;甲组没有证据证明2013年前其与乙组为该土地发生过权属争议,也设有证据证明1982年其曾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调查事实和处理建议,依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土地归乙组农民集体所有。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人民公社时期调拨土地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通过调查,争议双方均认可原人民公社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将甲组所有的30亩土地调拔给乙组耕种的事实。
甲组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2013年前其与乙组为该土地发生过争议,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1982年左右其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要求归还争议土地。根据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调处机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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