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为公共利益征收个人房屋,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都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要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共利益主要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是为了商品房开发,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公告范围内即将被拆迁的住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从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如果征收房屋、土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又没有其他法律依据,那么被征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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