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选择补偿的方式有哪些?补偿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所谓公平,是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会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那么该种征收补偿方案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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