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要求的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但政府实际以货币补偿,合法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实生活中,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表示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是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实际是货币补偿,则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在实践中,很多房屋征收补偿的纠纷都源于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没有给予被征收人真正行使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机会,而是径直予以确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应当得以维护,法院会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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