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房屋评估机构,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房屋评估机构,这不符合房屋征收的程序性规定,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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