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时限定选择评估机构,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如果政府部门对于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了限定,实质上架空了法律赋予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主体是被征收人,评估机构的最终选定要由被征收人协商,这是对于评估机构选定基本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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