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被征收,从好地段迁往差的地段而政府未再给予补偿,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希望能够调换到与原来房屋同等商业价值的房屋,但是由于政府规划等其他原因,常常出现产权调换房屋位置相离较远的情况。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从商业繁华地段搬迁到城边地段的情形。房屋价值相差很大,如果政府在没有提供相近地段的房屋的情况下又拒绝补偿差价,则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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