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以自行强拆、偷拆被征收房屋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难以和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任何未经合法程序而进行的偷偷拆除、暴力拆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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