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应如何召开?有哪些职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已十分频繁,为村民会议的召开带来了一定难度,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村民会议制度的有益补充。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村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为避免村民会议中村民代表的人数过少,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且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的,也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参加人数少于三分之二的,不符合会议召开条件,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符合召开条件,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递补委员;决定非本村户籍人员能否在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参加选举;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依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依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以及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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