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守则、公约在农村的具体体现。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广大村民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只能由村民会议讨论并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均不能制定。具体制定工作,可先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制订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修改后,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表决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应向乡、镇政府备案,还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确保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能够与时俱进,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同样应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乡镇政府备案。
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存在这些内容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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