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判处缓刑,能否继续任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通常是指当事人因疾病或事故不能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此时,村委成员已经没有履行职务的能力,为了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职务应当自行终止。二是被判处刑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应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奉公守法不仅是对候选人的要求,更是对村委委员的基本要求。当村委委员因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不仅意味着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村委委员的职务,同时也意味着该委员不再具备村委委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其职务应自行终止。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缓刑是指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它并不是刑罚的一个种类,而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缓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同样应当自行终止。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11年 (优于64.7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391分 (优于99.54%的律师)
半天内
501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