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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