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调解工作流程
1.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后(宅基地、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等),可以直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交调解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调解条件的,及时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本次调解人员、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3.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律师、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5.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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