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
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不得再主张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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