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应适当给予经营补偿
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在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该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完全按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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