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时未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能要求发包方补发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不仅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产生公示作用,还有助于解决权利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应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具体而言,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应包括: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承包期限及起止日期、承包地的基本信息(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以及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可能有的地方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向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保护农户对土地承包的积极性和安全感,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对补发相关权利证书的问题作出规定,没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补发。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户,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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