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强制农民“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经常出现。有时村委会的这些行为在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便又通过村民委员会操作,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
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止了村委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农民交回承包地的行为。相反,如果法律不对村委会的此种行为进行制裁,将会助长村委会不法行为的气焰,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会给整个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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