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最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等基本特征。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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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之父病故时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五间房屋归崔某继承,对此,崔某祖父和母亲赵某均无异议。因崔某年幼,该宅院由崔某祖父和母亲代管。后,崔某母亲与狄某再婚,崔某随其祖父生活。崔某成年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得知,狄某在崔某祖父和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此宅院出租给赵、李二人,租赁期限为长期。赵、李二人则已将该房拆除,另建新房。
故崔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租房协议无效。
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崔某之父并未留下遗嘱,此房非崔某所有。双方签订的是《租地协议》,而原告主张确认《租房协议》无效,并无《租房协议》。另,土地管理法属管理性规范,被告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
法院审理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作为我国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并非仅为管理性规范。
法院判决
最终确认被告所签订的《租地协议》为无效合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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