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5日范某同某市永顺面粉公司签订用地《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将范某承包的土地由被告使用,使用年限为永久性使用,土地使用费为2.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土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费,在上述土地上开办面粉厂,后某线进行扩路,占用了上述土地北侧12米左右的土地,剩余的临公路部分土地上现为被告建设的住宅楼。此后原、被告产生纠纷,范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而原、被告于2010年6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建面粉厂,使用年限为永久性使用,且被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已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及住宅楼,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
裁判要旨
《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受让人在涉案土地上建面粉厂,且受让人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及住宅楼,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故而《协议书》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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