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房屋拆迁?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是市、县及人民政府,拆迁公司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但拆迁公司不能作为拆迁房屋的责任主体,其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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