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动。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每块土地的用途,也就确定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这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在后,建筑物、构筑物建造在前,这样导致了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实施,使用途管制制度得到落实,法律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对此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只能让其维持现状,至其建筑“寿命”完结,需要拆除为止。
另一种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所致的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土地提供各项建设的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隔一定的期限,都需要重新进行编制或者修订。换言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具有一定的期限。通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5年至10年为一个规划周期,抑或更长。这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编制或者修订的过程中,一些土地的用途就有可能调整或者变更,因此,就会出现原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这类情况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得到顺利执行。
11年 (优于64.76%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89680分 (优于99.55%的律师)
一天内
5030篇 (优于82.5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