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带来的主要问题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协议的签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实践中也存在先通过集体土地征地批复解决土地问题,再后续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解决房屋问题的做法,其本质是将本应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一并解决的问题割裂开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占地原为横塘村集体所有土地,于2013年1月23日经某土字A(2012)-0564号文件批准征收,在平阳县昆阳至宋埠公路改建工程范围之内。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关于平阳县昆阳至宋埠公路改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昆宋公路改建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全部征收。2013年5月16日,被告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分析
本案的情况为案涉地块已经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但在征收过程中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使得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迟迟未落地,且这种对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土地先行征收后再另行作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进行征收补偿的做法,明显违法。集体土地已经作出征地批复,并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了集体土地的征收,但对于地上房屋并未进行补偿安置,而是后续对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行征收并作出补偿决定,这种人为地将土地和房屋分别按照两个不同程序征收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