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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案——成功维权,判定强拆!

发布者:北京徐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2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基本案情
孟某系某县某自然村村民。1992年,经所在村村委会同意,镇、县两级政府批准,承包了本村一处集体土地用于建厂经营。先后经营耐火材料、经销石油,均系合法建厂、合法经营。
2018年年初,当地县政府为保障XX铁路改造工程,对该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孟某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同年9月3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带领相关人员,在无相关手续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孟某的厂房非法强拆。强拆前,县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理由、依据及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
委托律师
孟某认为县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故向我处律师咨询此事。经与我处律师深入详谈后,律师为孟某列出两套维权方案,经孟某认同后,委托我处律师帮他代理诉讼维权。
自接受孟某的委托后,本处律师开始了办案工作。为诉请确认被告县政府违法强拆,对案件本身做了大量深入分析和证据搜集工作。我们有信心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孟某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
庭审当日,我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大量证据,其中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社员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光盘及协议书等。多组证据形成了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使得被告县政府无法轻易“攻破”。
县政府看完我方提交的证据后,对主审法官说:“原告孟某不能证明这厂房归他孟某所有,根本就没有原告资格。我们拆除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本来就是应当拆的。至于那土地承包证,在本县范围村集体几乎就没发放过什么承包经营权证。谁知道原告拿的证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有,原告也不能证明土地的坐落位置就是这份土地证上的土地,也不能证明原告有土地使用权。总之,原告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那营业执照,上面登记的经营者是孙某,这与原告孟某没有关系,再说经营场所也不能证明是孟某的厂房。再说那照片,不能证明照片上的厂房就是原告的厂房,更不能证明拆的就是原告他孟某的厂房......”

接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法院认定
2017年年底,被告县政府作出(XX)6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XX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进行征收。原告孟某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于2018年9月3日被被告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再根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之规定。本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其强拆原告孟某房屋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强拆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孟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孟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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