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琴|时间:2021年09月23日|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X之堂弟陈某1在校与同学饶某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斗殴。2017年1月1日15时许,受陈某2请托被告人陈凯邀约杨某、吴某、张某1、邓某等六人携带钢管,与饶某方邀约的肖某1、孙某、李某、张某2、贺某等人,在蒋场中学门口发生打斗,陈XX与饶某均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饶某、陈XX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XX向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聚众斗殴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XX赔偿了被害人饶某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凯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杨某、吴某、张某1、邓某、孙某、肖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饶某的陈述及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