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依当事人委托并受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认为被告人可以单处罚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以证实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二、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全部财物价值低,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携带被盗物品主动投案自首,被盗物品已经全部归还给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的行为是一时间理智不敌贪念,最终铸成大错。
3.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4、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为了表示悔过,向受害人道歉并给予了经济补偿,受害人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综上,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恳请法官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单处罚金。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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