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货款闹上法庭,面对被告的各种狡辩,原告应该如何应对,要采集哪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最终又能否取回货款?
2014年初,原告韩某所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某五金商行(以下简称五金商行),为被告佛山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提供五金配件,该批次货物总价为132530元。被告于2014年年底开具支票用于还款,但而后又说账户内没钱,要求原告不兑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5年分别还款4万和8万,剩余12530元至起诉日仍未结清。另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告五金商行再次向被告提供五金配件,货物价值88226.3元。该批次货款截止至起诉日尚未支付,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100756.3元。
在该起货款纠纷中,原告委托佛山国晖律所为其提起诉讼,国晖律师针对案件的情况为当事人进行分析讲解,提出建议,除去争取货款外,还应该对其拖欠货款追讨相应利息,当事人同意律师的诉讼方案后,立即对建筑劳务公司提出诉讼。
诉讼过程中,对方以12530的货款超过诉讼时效及双方无约定利息为由进行抗辩,但在原告律师搜集的货物、金钱、单位对账记录等各种证据面前,我方提出的诉求被法院认可支持。2017年3月,一审判决胜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756.3元,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不上诉。
2017年11月,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立即执行判决。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某银行内有大额存款,国晖律师当即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介入,发现被告单位存在多个纠纷,该笔存款我方当事人按比例只能分配到48168.52元。至此,被告欠我方当事人的货款仍未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固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联想到这一点后,律师着手对被告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股东刘某及刘某洪在2014年曾以非专利技术分别出资180万、720万,但未对改技术进行评估,更未依法办理权益转让给该建筑劳务公司。由于刘某及刘某洪对出资技术未作评估,应当被认定为出资不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被国晖律师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货款赔偿责任。
韩某对律所赠予锦旗
2018年5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宣判,刘某及刘某洪应对建筑公司拖欠五金商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8月,原告终于收回其应得货款及利息。
该案件,最初的处理和普通的货款纠纷差不多,只是律师会更专业、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可能一张简单的纸质文件或双方随意的通话记录,往往容易被当事人忽略,以为无关重要,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却能获得显著的效果。
发展到后期,强制执行被告财产及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都必须熟悉国家法律规定,否则无从入手,更别说追讨货款。往往在特定的时候,当事人才庆幸当初聘请律师起诉,才会在处理过程中恍然大悟,这,就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