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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双方并未接触,又应该如何定责赔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1191人看过


      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因为道路上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损失,责任也比价容易划分。如果双方并未接触或碰撞,又应该怎么赔偿?

       一孕妇驾驶电动车直行,遇到一辆小型轿车左转。两车虽未接触,但孕妇因躲避左转车辆滑倒而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建议终止妊娠。孕妇起诉左转车主及其投保财险公司,讨要住院和引产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她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2018 年9月20日,孕妇李小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商河县贾庄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超市门口处时,恰遇前方孙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李小姐发生侧滑摔倒受伤,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

       事故发生后,商河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记载事故发生时李小姐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李小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两车未发生接触,对该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队未予划分认定。因对方没有赔偿,李小姐一纸诉状诉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要求孙先生和其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七万四千余元。

       庭审中,李小姐认为:

       其一, 孙先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前其驾驶电动两轮车正常行驶,因孙先生驾驶车辆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掉头,致使李小姐因紧急避险发生侧滑受伤,故本次事故应由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小姐不承担事故责任。

       其二, 终止妊娠原因亦系本次事故引起,治疗费用应由被告支付。 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被送往本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转往济南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做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其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终止妊娠,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该项损失50000元。

       就李小姐的各项主张,孙先生未做任何答辩。其投保的某财险公司主张:

双方涉案车辆都是机动车,我方承保车辆掉头的位置不属于禁止掉头路段,且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保险公司推断李小姐车速过快或者驾驶熟练程度不足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既然没有发生碰撞,我方认 为我方承保车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

       李小姐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虽然有医生终止妊娠的建议,但 并不是本次事故导致必然产生的费用, 故对该项费用应该适当扣除30%。对李小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践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商河县法院 经审理认为,

       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先生驾驶的车辆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

       在孙先生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小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先生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

       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认为:

       事发时路面湿滑,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并非紧急掉头, 李小姐 驾驶两轮电动车速度较快,行驶过程中未对其前方车辆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在发现前方车辆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侧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 ;

       孙先生 驾驶车辆掉头时虽然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转向灯,亦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 次要责任 。

       李小姐在住院期间,前期治疗以外伤为主,因其发生事故时怀有身孕,在外伤治疗中多项检查及治疗均对胎儿有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故其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含引产费用)均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 孙先生投保的财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评残后的残疾等级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

       本次事故中,虽然李小姐的伤情未评定伤残,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小姐受伤,治疗过程对其胎儿产生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进行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较大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侵权人为个人的赔偿标准, 法院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李小姐主张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法院依法认定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40%的比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 财险公司给付李小姐各项费用两万八千余元 。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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