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总是不处理赔偿的问题,那受害方如果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合理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一个案子的处理实际上远不在于赔偿清单的制作,或者了解大致的赔偿数额。案件处理的核心在于三点: 第一,根据个案基本情况制定得当的诉讼方案,其后在调查中进行调整。案无大小,诉讼方案最重要。这是案件处理的行动纲领。 第二,寻求合适、恰当、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把这些证据进行组合,这是案件处理最核心的环节。一切赔偿项目的计算均以此为依归。 第三,根据经验,运用谈判和庭审能力,实现诉讼目标。这是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的。 其实,当事人最关心的赔偿款计算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最微不足道的。了解标准和参考数字,很多人都能计算出大致数字来,即便这些数字可能遗漏了重要项目。但是能制定诉讼方案、了解举证规则,并可以把法律规定与实践结合起来给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只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