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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带你了解汽车的“三包”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消费权益 |274人看过


雨季的到来,因为连续的暴雨很多地区的车辆被雨水浸泡,导致不少群众的心里冒出一个想法:我买的车,有被泡过水吗?今天,国晖律师给各位说说部分关于汽车的“三包”知识。

在汽车三包法中,已经明确的对退车做出了说明。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国晖律师,带你了解汽车的“三包”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三条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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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注意:这里指的是有发票)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 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买新车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不能被喜悦蒙蔽了双眼,在购买新车的过程中,不能完全相信4S店员工的一面之词,自己也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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