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微信聊天记录怎样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电信通讯 |259人看过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日常聊天、文件传输、货币交易等功能。由于使用方便,微信已成为社会各界群体的必备软件。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