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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还是劳动赔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80人看过

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从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但是很多劳动者分不清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分别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国晖律师简单说明一下。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分别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是在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下适用。

1、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的区别

1、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下劳动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适用赔偿金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两者不能重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还要不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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