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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314人看过


 社会保险是我国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保的险种。那么,如果公司不买社会保险,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案例详情

        小花是XX酒楼的服务员,入职1年以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小花意识到,自身这种情况,日后发生纠纷,自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后,小花与主管多次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事宜,但公司一直推拖、敷衍。

        无奈之下,小花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XX酒楼的劳动关系。


 此种情况下,小花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中, XX酒楼未与小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小花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小花可以解除与XX酒楼的劳动关系。

        此外,小花以XX酒楼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xx酒楼应向小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小花在XX酒楼的工作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花支付。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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