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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诉讼时效,看这里~

发布者: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635人看过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概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自主进行的委托鉴定有可能被对方要求重新鉴定。


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 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 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 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擅长解决多种情况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拥有专业的交通案律师团队,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交通事故中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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