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鉴定:又称为定量检验或者定量检测,指办案机关为了确认所查获的毒品中毒品的具体含量(即毒品纯度)所进行的鉴定。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进行含量鉴定的检材应当与进行成分鉴定的检材来源一致,且一一对应。”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关于各类毒品的正常纯度,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在终端消费市场,海洛因的正常纯度为5%~60%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正常纯度为50%~99%左右,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正常纯度为5%~30%左右,氯胺酮的正常纯度为60%~99%左右。明显低于上述纯度范围最低值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是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周云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