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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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0次举报


裁判要旨:

撤销婚姻制度设立的主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此,无论受胁迫人面临的“威胁”是来自于被告还是案外第三人,只要受胁迫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胁迫行为的存在及婚姻关系的建立与之有因果关系的,法院亦应支持撤销婚姻的诉求。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因其母亲对被告李某的印象较好,遂要求原、被告谈恋爱,并以与原告断绝母女关系、将原告赶出家门、甚至以死相逼,胁迫原告与被告成婚。后原告在母亲的威逼之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系争婚姻关系违背原告本人意愿,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除工作关系一起吃饭外,两人未单独相处过。原告母亲曾患抑郁症。200年,原告母亲因在原告单位见过被告后,遂要求原、被告恋爱、结婚。201年下半年,原告母亲即开始以言语及行动等不断对原告施加压力,包括:将自己锁在门里,扬言若原告不同意结婚就会做傻事;把原告关在门外不让原告进门;在原告父亲劝说时,欲往窗口处轻生;在亲戚劝说时,欲吞服药物,被亲戚夺下等。担心母亲安危为避免母亲将相关威胁内容付诸现实行动,原告于2011226日与被告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举行仪式,且未与被告共同生活。

2012215日庭审中,被告表示结婚登记是原告提出,原告当时说是迫于母亲的压力,为母亲着想才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之所以配合原告办理手续系出于同情。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自认外,另有结婚证明,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证人史某、尹某、韦某、陈某等证人证言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有胁迫行为;三是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等不安心理;四是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是胁迫属违法或不当。对照本案现有证据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维持恋爱关系及最终登记结婚的过程中,一直受到来自其母的、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慑。分析原告母亲相关行为内容及行为过程,可以发现威胁内容一旦转变成客观现实,其结果势将导致原告承受母女离散、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身心伤害。结合原告与被告交往状况、登记结婚等其他案件事实,原告认为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系受其母胁迫、悖于其真实意愿的主张,具备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鉴于系争婚姻关系系一方受胁迫缔结而成,故原告据此请求予以撤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的结婚登记。


周云卿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