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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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免费搭车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3次举报
2015-10-20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作为一位有车的车友,基本上没有哪位没有搭载过除了家人外的其他人员,或者今后都会面临搭载他人的问题。但是我们想过没有?如果出了事故,给搭车人造成损失的,驾驶人员将面对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今天就这个话题提出一个案例跟大家一起讨论。

王某夫妇和李某是朋友,都住在奉化,王某夫妇俩经常搭乘李某的车到市区办事。去年7月5日,王某夫妇搭李某的车办事回来,在高速上发生车祸。王某的妻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因为赔偿问题,王某夫妇将李某告上法庭。事故经过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给王某夫妇支付了2.9万元的医药费,并派了专人进行护理。但王某夫妇认为李某支付的赔偿款太少,与李某协商无果后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言辞激烈,曾经的朋友俨然变成了仇人。庭审结束后,法官分别对双方做了工作,王某夫妇同意调解,并提出了6万元的赔偿数额。但李某坚决不同意调解,认为在事故一发生就给对方支付了2.9万元,并派人对其进行了护理,已仁至义尽。

法官对李某进行了劝解,告知他虽然是好意拉人,但出了车祸并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李某给王某夫妇一次性赔偿50000元(含已付2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们看了这个案例之后可能会对李某表示十分的同情,觉得李某应该收费,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营运车辆车进行收费搭载,构成非法营运,将会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我们在此只讨论免费搭载时如何规避免费搭车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在搭载前做一个免责声明或签一个免责协议,是否驾驶人员可以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免责声明中的人身及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这样的方式是否不太适合生活现状,要搭载车辆的都是亲戚朋友或其他有一定业务关系的人员,要他们上车前签订一个什么陈述或保证,似乎不太现实。对于陌生的搭载人,驾驶人员完全可以拒绝。

保险分担,增加乘座险金额,并由搭载人员购买足额的全年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旅游险,分担事故风险。这个同样有问题,因为搭载人并非长期搭载,驾驶人员要求搭载人支付保险金,对于都是亲戚朋友或其他有一定业务关系的人员,实在是难以启齿。

综上,避免费搭车带来的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途径还是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周云卿律师是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拥有深厚法学背景与丰富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14104574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41045746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