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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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被迫写借条 没有证据要还钱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2次举报
2015-10-20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有借条证明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被告虽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写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关某偿还原告齐某借款134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是男女朋友,2009年5月,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后偿还了15000元。同年7月,被告又让原告帮其偿还4200元信用卡欠款并就两次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每天还款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仅还款800元,尚有13400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400元及利息。

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4200元并还款800元的事实,但并不承认向原告借过25000元还剩1万元未还,因原告去他现任女朋友家闹事,被告在原告的威逼胁迫下才写下了欠条,故只同意偿还原告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条系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但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400元及相应利息

周云卿律师是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拥有深厚法学背景与丰富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14104574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41045746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