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亚豪律师

  • 执业资质:1411720**********

  • 执业机构: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公司、路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闫亚豪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驻马店某公司从河南省某高速公司处承接高速修建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2月完工。公路公司施工的互通内形成了池塘。2015年戴某某及其伙伴穿过高速公路在高速互通内的池塘边玩耍,在入水嬉戏的时候,戴某某在该池塘内溺亡。

被告公路公司是我所法律顾问单位,本律师二审时参与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公司对该池塘拥有管理权。该判决下达后本律师向公司指出一方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身不合理,另一方面该判决的具有较坏影响,该工程公司早已完工现在无法对池塘存在所谓管理,如果以后再有人淹死岂不是还要追究我们的责任。公司领导认同本律师的看法,领导认为小孩已经死亡即使从人道出发公司出一点也是可以的,但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对池塘管理权确实后续影响太坏,要求上诉。

本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出警笔录中一句话可以得出事故发生的池塘是在高速公路栅栏范围内的结论。因此该池塘仍属于出高速时匝道形成的互通区,按照道理说该区域仍属于高速范围,应该仍由高速经营企业管理。另外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该区域属于高速公司管理范围内也属于建设控制区应由高速企业负责管理。公司已经完工多年高速企业明知该处存在池塘应尽到管理责任。

二审时本律师参加庭审,由于庭审过多直到12点多才开始,本律师认为法官已经没有太多耐心多听辩论,本律师通过提交辩论意见及庭后提交代理词让法官充分明白了本律师的观点,法官听了意见后认可本律师意见。后案件改判,公司减少了赔偿款支出,同时判决认定高速企业对该池塘拥有管理权。二审判决实现了公司的上诉目的,委托人很满意。

通过该案件本律师意识到要仔细阅卷,同时要及时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证据和法律均掌握的效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