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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发布者:闫亚豪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某某村委集体所有的254株杨树。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所购买的杨树伐倒。经鉴定,被采伐的254株杨树的活木蓄积为399.172立方米。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某有前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本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的行为只是将树转手买卖,并没有参与伐树;鉴定报告作出单位及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涉案树木被伐是县乡村政府为了全县公路建设的大环境下,多次催促张春全放树,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对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未办理采伐证的树木卖给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排他人进行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没有参与伐树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拍卖公告、林木买卖合同、某某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收据等,证人朱某、王某、梁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中标购买涉案林木,并多次去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未果,后将树木转卖给他人,并向他人出示过期的采伐证安排他人将涉案林木砍伐。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到案后对其让买树人放树的事实供认不讳,关于其辩解是某某镇政府催促他为了修路尽快放树,他才把树卖掉并让人放倒和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放树,其放树是为了乡里修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某某路两边的树因所载时间长,存在安全隐患,经某某村委、某某镇政府研究,此树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被张某某竞买,卖树款优先用于村组修路。2015年3月,某某县村道建设开始,某某镇政府为不影响修路的施工,多次催促张某某放树,张某某才通过田某介绍将树卖给他人并让买树人尽快放树。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是由于其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其对事实无异议,张某某将树卖给他人并让他人放树的行为是为了某某村委修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张春全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本案争议较大,同时因为法院没有想到案件争议这么大,当天上午安排了两个庭所以导致时间不足,辩护人当场指出了案件的主要问题但没有充分表达意见。但法官还是听明白了律师的观点知道本案的复杂性,在开庭后法官主动联系律师让及时提交辩护词。律师意识到法官对本案的关注,于是庭后及时反复修改辩护词提交给法官。据说法院对本案进行多次讨论,甚至可能判决无罪,但最终因为案件复杂压力较大,最终判决当事人缓刑。这个结果当事人很是满意,虽然没有达到无罪但当事人最终能出来,本律师也相对满意。

后记:1、张某某按照当时县政府领导及乡政府村委要求先砍树再办证,及时通知买树人将树砍伐,但最终因为有人举报导致身陷囹圄,虽然最终判处缓刑但仍被关押将近1年,不可谓损失不大。所以这也提醒那些为政府办事人要注意自身安危不要因为领导的口头答应就导致自己成为替罪羊。

2、本案鉴定意见虽然被法院采纳,但本案仍存在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的问题,本律师通过查询发现从事林木鉴定机构很少,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只是国家林业局成立机构虽名称有鉴定,但却没有司法部颁发的鉴定资质,说来也是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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