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工合同的招标及最终履行过程来看,承包方风险呈现顺次递延、逐渐增加和最终显现的特征。
在施工合同订立阶段,主要是要约风险。订立施工合同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阶段。发包方利用承包商急于中标的心理,可能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对信息的高度垄断,以及主导订约过程,签订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承包方在急于中标的情况下,通常主动或被迫承认发包方所有要求,放弃自身的一些重要权力。另外,承包方的工作失误也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
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就是说发包方没有依法成立,这种情况不多见,但并没有完全消失。虚假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项目运作资金和相应管理能力,甚至是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实际上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承担这类项目法人的施工项目,可能随时被强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难以收回。即便通过诉讼,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难以救济。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没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承担这样的工程不但面临停止施工的危险,严重的还要强制拆除已经施工的部位。承包方还可能遇到费用不能结回的风险。
上述风险应当说是浅层的,较容易辨识和防范,但是许多承包方的确疏于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盲目投标,给后续的施工生产埋下极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