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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济南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巍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职工因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盛源化肥公司虽反驳称刘梅要求其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出现在与政府签订的接收方案中,但盛源化肥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且该协议由盛源化肥公司保管。因此,盛源化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向刘梅支付相应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义务。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政发(2003)39号]第二十条规定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盛源化肥公司主张依据的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省内15元的标准明显低于济南市每人每天省内30元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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