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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济南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巍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某于1970年12月进入济南化肥厂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某某因特殊工种于2007年4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2003年1月9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自1970年至1985年期间,在变换车间从事转化炉操作工作,具有铁铬触媒接触史15年,鼻部常感不适,2002年12月27日,经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铬鼻病,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孙某某为工伤。2003年7月15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某铬鼻病伤残等级为九级。2006年10月12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自1970年12月至1978年12月,从事转化脱笨工的工作,接触笨等;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从事脱硫工的工作;2002年诊断,铬鼻病。2006年8月27日,经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职业性慢性轻度笨中毒,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孙某某为工伤。2006年12月16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某职业性慢性苯中毒伤残等级为七级。济南医院于2012年12月31日向孙某某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1、职业性铬鼻病;2、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

  孙某某提交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五份诊断证明,证明其治疗职业病在该院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住院治疗天数为360天。孙某某系盛源化肥公司的退休职工,工作期间曾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已被诊断为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因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政发(2003)39号]第二十条规定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盛源化肥公司抗辩按每天15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的标准明显低于济南市每人每天省内30元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孙某某要求按每天21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盛源化肥公司应支付孙某某36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56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参照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政发(2003)39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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