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向阳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注册资本为120万元,王某出资72万元,占股权比例为60%,叶某出资48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0%,王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时,并没有认真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文件中均无实质性内容。
2013年12月,向阳公司的股权比例情况变更为叶某、张某各占向阳公司50%的股份,张某任向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任向阳公司的监事。
张某担任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任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从未提请过股东会审议,至今未向叶某发放红利。张某利用掌控公司的便利,大量挪用、侵占公司财产,财务管理混乱。为此,叶某曾多次向向阳公司及张某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以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均被拒绝,叶某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法律分析】
2014年8月,叶某委托本律师以适当的方式维护其利益。
考虑到叶某暂时还不想与对方对簿公堂以至造成双方翻脸的后果,本律师提出以向对方发送《律师意见书》的方式提请对方不要侵犯叶某的合法权益,叶某赞成了本律师的意见,并将此事委托本律师。
在《律师意见书》中,本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前述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
【解决之道】
当然,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还需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本律师又替其谋划,设计了一条稳妥的路线,成功地向对方发出了《律师意见书》,并取得了相关证据。最后,张某妥协,主动联系叶某。叶某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