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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关“零抚养费”的约定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者:庞卫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44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有关“零抚养费”的约定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离婚协议“零抚养费”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二、离婚协议“零抚养费”约定对未成年子女不具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29条、第36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能被限制或剥夺。虽然离婚协议属于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孩子的合法权利。

三、子女超过协议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仅以“必要时”为限。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确定是否变更或者增加抚养费数额应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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