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滥用股东支配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往往从股东公司之间的人员、业务、办公场所、财务、资产是否混同在一起进行综合判断。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金融证券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滥用股东支配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往往从股东公司之间的人员、业务、办公场所、财务、资产是否混同在一起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