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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发布者:罗培君律师公司法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公司法 |812人看过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滥用股东支配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往往从股东公司之间的人员、业务、办公场所、财务、资产是否混同在一起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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