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而享有的公司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其中就包含着财产性权利。上市公司的股权具有其市值,非上市股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价值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亦具有其股权价值。同时,股权依法具有可转让性。所以,公司股权是具有向其他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的,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以公司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资的方式,其法律实质为股权置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股权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