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周某民刚去世8个月,年近7旬的龙某英就被两个亲生女儿告上法庭,争夺唯一的遗产商品房。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女儿各得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母亲应得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周甲和周乙诉称,她们与67岁的龙某英系母女关系,二人的父亲周某民于2012年年底因病去世,父亲生前留有一处不动产。该房产一直由母亲龙某英占有使用,她们二人与龙某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们依法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龙某英一直拒不同意她们的继承请求,独占上述房产,已经侵害二人的合法权利。
对此,龙某英辩称,她与周某民于1968年结婚,房产是其丈夫于2004年购买,因此她享有该房一半产权,而周甲和周乙是自己的女儿,该房剩余一半的产权属于她与女儿共同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她因丈夫过世不久,仅希望自己过世之后再由两女儿取得房产,但她们不同意。此外,龙某英称,该房屋之前还存在着产权纠纷,也不适宜进行产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房是周某民于2004年3月26日向某建筑公司购买,父亲与建筑公司签订买房合同后付清了购房款,但对方未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为此,父亲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周某民诉求。目前,法院已依据周某民生前的申请,办理完毕强制执行手续,将房产执行过户至周某民名下。因此,该房屋产权现已清晰。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民生前与龙某英是夫妻,周某民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龙某英自购买该房之日起就享有该房一半的产权,另一半产权属于丈夫周某民所有。也就是说,周某民的遗产并非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而是只有一半的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故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按照上述方式分配遗产,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传统习俗都是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一种良好的传统,亲生女儿状告7旬老人分房产从情理上不提倡。
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曾江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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