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其妻杨某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杨某早年病故,刘某一直由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2013年初,刘某身患重病,临终前将与妻子共同签字的书面遗嘱向两名子女公开,遗嘱中写明刘某和杨某共有的房产死后归儿子继承,其他所有遗产包括现金、物品等归女儿继承。两个孩子当场均表示无异议。刘某去世后,刘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6万余元,丧葬费7千余元,均由刘某女儿领取。
事后,刘某的儿子多次找其妹妹协商该笔款项的分割问题,妹妹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应属于“其他遗产”的范畴,按照父母的遗嘱均应由其一人继承,不同意哥哥参与分割。
协商未果后,哥哥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刘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间截止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两个孩子始终共同照顾父亲刘某,也均有收入来源,因此这笔抚恤金应归两个孩子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补助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分配。本案中刘某的丧葬事宜费用是由刘某女儿从遗产中支出,故此丧葬费应归刘某女儿所有。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