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李某在宁海的一家日用品商店购买了一只250元的烟花爆竹。吃完晚饭,李某兴冲冲地点燃了爆竹。岂料,一声巨响,李某的右眼瞬间被炸伤,亲友当即把他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已达到八级伤残,共住院37天。
2013年3月,李某将这家日用品商店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该涉诉烟花爆竹系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为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被告又放弃烟花爆竹质量鉴定申请,法院据此认定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据此,法院判令日用品商店应赔偿李某11万余元。
有关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还涉及到房产领域,2011年初,陆某在宁海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附地下室。拿到房子钥匙后,陆某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谁知就在装修完成后不久,陆某发现地下室墙面出现渗水、积水现象,为此,陆某将开发商告上宁海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将地下室恢复原状,并赔偿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销售方不得以出问题找厂家为由搪塞消费者。
此外,法官还指出,因所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近几年常出现的一种典型纠纷,住户购买商品房,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因此,首先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住户应关注合同约定的保修协议;另外在发现质量问题时需及时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联系,将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留存证据;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话,也要做到先留证,切勿先修理后再要求损失赔偿,这样会使得损失大小无法得到证明。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