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法院法官表示,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消费者未能全局考虑,存在贪小便宜心理,而未考察其经营能力;双方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相关场所未在危险区域放置明显警示标识,消费者粗心未注意;消费者对自己损失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未对损害发生原因及损失进行及时固定等。
对此,宁海法院法官建议,消费者不管在购买商品还是服务时,应对商品和服务有一个充分认识,避免盲目消费,出卖方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商品交易。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出卖方应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改善;消费者也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应及时主张,注意证据保全,或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向公安等部门报案、及时将销售商的笔录固定下来等,及时确定赔偿主体;对于侵权类案件,还应当保存有缺陷的产品及受损证明(包括医院诊断书、鉴定或被破坏财产的价值证明)。此外,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涉及领域不断拓宽,网络消费和金融领域消费将成为案件的新领域,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商品也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此外,法官指出,新消法降低了受害消费者的维权门槛,增设了若干亮点。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还明确了瑕疵鉴定责任倒置,耐用商品和装修装饰服务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非现场交易货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